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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哲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哲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哲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780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8月7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