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9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凱勛
選任辯護人 陳亮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凱勛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8月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凱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前有數次經通緝歸案之紀錄,顯見被告對於公權力之執行及司法權之行使高度漠視,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5年5月6日將其收押。茲本案雖已審結,然考量被告先前多次因案遭通緝之紀錄,為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本院認為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15年8月6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李俊彬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