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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多普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櫻珊

被      告  呂宗穎


選任辯護人  張景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儀姵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7月30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杰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