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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紹齊



選任辯護人  邱文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紹齊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詐欺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裁定羈押在案。茲本院審核全案事證,認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賠償完畢,甚具悔意,且本案業經審,認被告如能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即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可代替原羈押之處分爰裁定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