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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7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秀青




選任辯護人  吳孟桓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78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709號被告詐欺等案件,原定於民國115年9月10日上午9時25分宣判,但因承審法官家中事故請假一段時間,且另需處理其他案件及待宣判之案件,經酌以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實無庸再開辯論,徒使當事人奔波於無益之庭期,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延展宣判期日之重大理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