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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7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昆華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陳昆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5年9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陳昆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入監執行後於113年2月7日假釋出監,現仍在假釋期間,竟又再次販賣毒品,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犯罪之虞,且被告於假釋期間再犯重罪,其假釋必然遭撤銷,將面臨重罪之執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規定,於115年6月25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