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14號
附 民 原告 徐玉娟
送達代收人 張正清
附 民 被告 蔡華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黃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