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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張翔祐

被      告    丁志豪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4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496號被告丁志豪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政彬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