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451號
原 告 林安琪
被 告 陳冠宏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2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陳昱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