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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706號
附民原告    黃以芳  

附民被告    張文良


            林柏諺


            林禾益


            蘇煒倢


上列當事人間因115年度附民字第706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涉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業經刑事判決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