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蕭月娥
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
被 告 閻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98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