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922號
附民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00、00、00樓
代 表 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暨
送達代收人 林泰均
附民被告 莊圍全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5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