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奕勝
黃昆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2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所認相牽連案件之被告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3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下午2時20分許辯論終結,此有該次審判筆錄可參。而檢察官本件追加起訴遲至同日下午4時始繫屬本院,此有本院之收文日期戳可證,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之追加起訴自屬違反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