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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訴訟代理人  鄭安妤律師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林柏睿律師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己○○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而被繼承人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之,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今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原告自得訴請分割遺產。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等語。並聲明:兩造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予以分割。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丙○○、丁○○則以:主張按照應繼分比例分配就可以。對於國稅局免稅證明書所載沒有意見等語。
  ㈡被告乙○○、戊○○則以:原告表上面寫的按照應繼分分割。同被告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所述等語。
三、得心證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己○○於112年2月17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繼承人,並應由兩造共同繼承,惟雙方現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有被繼承人己○○除戶戶籍謄本、兩造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附卷(見本院112年度司家調字第1070號卷一第31-49頁)可稽;又被告等對於原告之主張亦均未爭執。準此,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1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2 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 分之1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4 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 分之2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1 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本件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並主張兩造對附表一所示遺產並無約定不為分割,且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
    ㈢次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經查,本院審酌附表一編號1至29均為現存之現金,性質上可分,以原物分配尚無困難,依其性質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為適當公平。綜上,被繼承人之遺產定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則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屬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一 :被繼承人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新臺幣:元)
分割方法
1
第一銀行金城分行存款(00000000000):1,892,257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
第一銀行金城分行存款(00000000000):159,409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3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存款(
):113,271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4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存款(00000000000000):16,028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5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存款(
):31,547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6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存款(
):420,90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7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存款(
):140,564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8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存款(
):60,839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存款(00000000000):5,457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0
中華郵政臺南大光郵局存款(000000000):364,82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1
中華郵政臺南大光郵局存款(000000000):205,705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2
中華郵政臺南大光郵局存款(000000000):337,108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3
中華郵政臺南大光郵局存款(000000000):259,185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4
中華郵政臺南大光郵局存款(000000000):100,00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5
中華郵政臺南大光郵局存款(000000000):500,00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6
中華郵政臺南大光郵局存款(000000000):200,00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7
中華郵政臺南大光郵局存款(000000000):250,00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8
中華郵政臺南大光郵局存款(000000000):115,729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19
中華郵政臺南安平郵局存款(000000000):204,528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0
中華郵政臺南大光郵局存款(000000000):371,911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1
中華郵政臺南大光郵局存款(000000000):160,149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2
中華郵政臺南安平郵局存款(00000000000000):5,014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3
中華郵政臺南新義鄉郵局存款(00000000):39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4
中華郵政臺南大光郵局存款(000000000):618,355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5
中華郵政臺南大光郵局存款(0000000000):312,268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6
中華郵政臺南大光郵局存款(000000000):245,89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7
中華郵政臺南大光郵局存款(000000000):116,565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8
中華郵政臺南安平郵局存款(000000000):210,206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29
中華郵政臺南大光郵局存款(000000000):800,000元暨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甲○○
1/2
2
乙○○
1/8
3
丙○○
1/8
4
丁○○
1/8
5
戊○○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