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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94號
原      告  郭和興
訴訟代理人  張瑋珊律師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郭益陽
            郭陳州
            郭和嘉
            楊學五  原住○○市○○區○○路0段0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關於「19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94,000元」;附表中關於「喬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之記載應更正為「喬昇國際有限公司」;附表中關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琪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