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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83號
原 告 董蘭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5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