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24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蔡○○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 、張○○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9月14日115年度家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9月14日115年度家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