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85號
上 訴 人 洪春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展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22日106年度訴字第188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