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原 告 蔡鳳真
黃正弘
杜佳軒
陳玉蘋
林明賢
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僑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國桂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所
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1,餘由原告負
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9,餘由原
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