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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莊天穗 
            偉鈞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應得 



被 上訴 人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107、111-119頁),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