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裕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5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8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77,592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8,720,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878元、131,140元,以上共214,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