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原 告 裕群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明宗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被 告 台灣麥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池秀和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複代理人 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