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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台灣麥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池雅治
送達代收人  周宜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群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1年3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