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林明長
喬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吉田茂精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32,728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5,80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