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吉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宥璿
被上 訴 人 吳信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2,82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2,11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