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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金禾開發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畇蓁
訴訟代理人 郭達鴻律師
被 告 程學奕即澤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被 告 朱芸家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