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承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顏國忠即國順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94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85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