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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4號
原 告 登一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耀清
訴訟代理人 陳琮涼律師
被 告 瀚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璽仲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楊家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