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德全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清利、昱順動物藥品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7,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