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尉均育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尉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3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4,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85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