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吿
法定代理人 王凱中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陳琪苗律師
被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吳輝振
被 告 龍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
被 告 總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鑑鍾
被 告 王曾三連(王從改之繼承人)
王清海(王從改、王郭水治繼承人)
王鑑鍾(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淑鈐(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武清(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文聰(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王惠慈(王從改、王郭水治之繼承人)
被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整治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被吿王淑鈐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死亡,依法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王淑鈐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並確認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依民事訴訟法175條第2項規定聲明由王淑鈐之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