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耕鼎生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戊己
被 上訴人 班鈉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盛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敗訴部分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68,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639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0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2,244元。是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合計243,883元(計算式:91,639元+152,244元=243,8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243,883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