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宸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源
上 訴 人 臺南市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文和、張世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4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71,3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46,73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