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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98號
原 告 黃明和
陳雪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黃宇婕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楊亭禹律師
被 告 映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維洲
被 告 偉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應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阮紹銨律師
蔡桓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