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5號
原 告 溢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名士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 告 宏佳騰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杰霖
訴訟代理人 蕭正欽
林俊吉
郭銘修
林峯霄
洪仁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