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1號
原 告 王慶祥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美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5,87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金額為10,240元。惟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特別休假工資,依首揭規定,暫免徵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原告暫免徵收後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