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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倪雅鳳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鋒皇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媖婕 
相  對  人  王啟倫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訴訟費用新台幣36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28,811元,本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72元(19,117/3)。惟原告繳納裁判費6,732元,溢繳360元,爰依聲請裁定返還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36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