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倪雅鳳
即 原 告
相 對 人 鋒皇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媖婕
相 對 人 王啟倫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返還聲請人訴訟費用新台幣360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28,811元,本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72元(19,117/3)。惟原告繳納裁判費6,732元,溢繳360元,爰依聲請裁定返還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36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