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柯榮章
潘美雀
共 同
代 理 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相 對 人 長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因本院原選派之檢查人侯淑惠
會計師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解任,本院另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李孟燕會計師(君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臺北市○○路○○○○號)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迄今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及如附表所示事項。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聲請人前以其為繼續6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1以上之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以109年度司字第10號裁定選派侯淑惠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又本院原選任之檢查人侯淑惠會計師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解任,是本院自有另行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二、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擔任檢查人之名單到院,該公會推薦之李孟燕會計師學歷為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研究所畢業,執行會計及內部稽核等會計師業務達11年餘等情,有上開公會110年2月9日會總字第1100058號函文附卷可考。本院審酌李孟燕會計師,具有會計師專業能力,資歷經驗豐富,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形,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洵屬適當,兼衡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雖表示其與政治大學會計系有學術性論壇之合作關係,李孟燕會計師則為政治大學畢業,擔心聲請人對於公正性會有所疑慮等語(本院卷第359至360頁),惟聲請人業已具狀表示同意選任李孟燕會計師為檢查人等情(本院卷第369頁),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李孟燕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如主文第1項所示事項。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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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對人自105年10月1日起迄今有關所有種類票卷之含有支出、簽收數量之交易及印製憑證、票卷領取名單(含簽收紀錄)及進、銷存等資料。 |
| 相對人自105年10月1日起迄今有關製作空白會員卡、VIP卡之含有購入、簽收數量之交易憑證、會員卡VIP領取名單(含簽收紀錄)及進銷存等資料。 |
| 相對人於107年間出售大億旅行社大宗票卷所取得75萬元之流向紀錄。 |
| 相對人前任會計邱維翎於108年2月4日將公司所屬資金949,449元全數交予相對人負責人王冠斌所指定之黃淯琳(即相對人負責人所有之另一諭律國際企業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員工)之存取記錄及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