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1號
抗 告 人 金昌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呂春輝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