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066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禾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春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與債務人簽訂保全服務契約,每月
服務費為新臺幣(下同)2,100元,因債務人違約未支付相
關費用,故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之服務費23,100元及違約金三個月6,300元,共計29,400元,並提出服務契約書為據。惟據債權人提出之契約書第八條第八項記載「甲方(即債務人)需履行本約義務,不得任意提前解除或終止契約,甲方提前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應賠償乙方(即債權人)三個月之服務費」,是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違約金之前提乃係債務人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依債權人聲請意旨以觀,尚難據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違約金,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