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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65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成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恆嘉(清算人)   



相  對  人  太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怡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  成義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成義企業有限公司」。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主文欄關於「...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三三二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0七年度存字第三二二號提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