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5號
原 告 倍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沈維鈞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
被 告 城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范城土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范芸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1月31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