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証崑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智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王佩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雄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5 月2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