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6號
上 訴 人 長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曉彥
被上 訴 人 黃家豪
黃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84,56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