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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4號
原      告  宇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崇哲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盛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勳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莊美貴律師
複  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雖另在訴訟繫屬中仍不妨以之供抵銷,最高法院著有29年上字第1232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以原告承攬施作之系爭工程有施工瑕疵、無故停工、未依約履行、工程遲延導致受有損害,而另案起訴請求原告給付損害賠償共新臺幣(下同)4,093萬6,605元,經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審理時為抵銷之抗辯,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繫於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