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4號
原 告 宇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崇哲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盛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勳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莊美貴律師
複 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雖另在訴訟繫屬中仍不妨以之供抵銷,最高法院著有29年上字第1232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以原告承攬施作之系爭工程有施工瑕疵、無故停工、未依約履行、工程遲延導致受有損害,而另案起訴請求原告給付損害賠償共新臺幣(下同)4,093萬6,605元,經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審理時為抵銷之抗辯,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繫於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