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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78號
原      告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泰 
訴訟代理人  陳柏穎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於112年9月26日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更名為「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分署」,此有被告網路資料機關沿革影本在卷可按。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