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大鑫展業有限公司即林慶典之訴訟承當人
法定代理人 張書麟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新市簡易庭109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新簡字第39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家瑛
法 官 葉淑儀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