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琦企業有限公司、陳冠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