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9號
原 告 君郎安諾
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沅泰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