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7號
原 告 萬晟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玫君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羅詩婷律師
高亦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得成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零陸佰貳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之記載(見本院卷第13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0,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